政策原文地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www.gz.gov.cn/gzgov/s2812/201412/2822857.shtml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广州市城乡居保:
(1)满16周岁,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例如就业人员、已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不能参加城乡居保)。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4)不是在校学生。
2、正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能否同时参加城乡居保?
答:正在参加“城保”、“农转居”的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保。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包括哪几部分?缴费标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主要由参保人个人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政府根据参保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全部记入参保人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单位:元/月)
缴费标准缴费对象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第六档 |
第七档 |
参 保 人 |
10 |
30 |
50 |
70 |
90 |
110 |
130 -300 |
集体经济组织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300 |
个人缴费对应的政府补贴 |
15 |
35 |
50 |
60 |
70 |
75 |
80 |
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对应的政府补贴 |
5 |
10 |
20 |
25 |
30 |
35 |
40 |
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暂不给参保人补助;无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的参保人,可以参照集体经济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费用,同样享受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对应的补贴。
4、政府是否对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资助?
答:广州市户籍“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残疾人亦可按照残联相关资助政策参保缴费。
5、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6、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养老金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1)原新农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城乡居保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城乡居保办法。并参与城乡居保办法基础养老金调整。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
答: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待遇?
答:(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2016年调整后为19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再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
(2)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扣除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可一次性依法继承。
(3)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费3000元。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申领条件?
答:(一)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1、2012年8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
2、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趸缴从2012年8月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3、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城乡居保实施时年满51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其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过渡:
1、2012年8月年满54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6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2、2012年8月年满53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7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3、2012年8月年满52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8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4、2012年8月年满51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10、如何办理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答:符合按月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属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1、填写《广州市城乡基本养老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领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申领人本人户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原本人缴费账号领取养老待遇的,可以不提供。
11、如何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资格验证?
答: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应按规定,在每年的4-6月办理生存认证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单位的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认证材料。参保人居住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参保人生存情况进行核查。一是每年通过与公安局进行数据对碰;二是通过抽查的方式,被抽查的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所属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生存认证。参保人居住在境内异地或境外的,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所属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生存认证;也可采用挂号信或邮寄的方式向原参保登记机构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当地可以与广州市进行联网生存认证的,也可以在当地进行生存认证。